—、现金收入要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银行规定的限额。根据银行工作时间,每天下午四时后不收现金。确因特殊情况要收款或超库,可将款暂存储蓄所,次日转入学院帐户。
二、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把学院的银行帐户出租或出借。
三、领取500元以上现金、须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
四、凡由银行提取现金或送现金存银行,不论金额大小必须派人押送,大宗提存现金须有汽车运送。
五、除明文规定的个人劳务费、奖金、补贴、差旅费以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余凡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款项,一律使用支票或通过银行转帐。
六、现金收入要当面点清,离开后概不负责。
七、除学院大型收款外(学费、住宿费),其余临时性的收款,由主办部门经财务处同意后,统一领取学院的收费票据,代收所交费用。全部收入如数交财务处,纳入学院收入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钱柜。
八、部门或个人因业务需要用款(招待除外)3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填写《铜川职业技术学院用款审批表》(样表附后),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需要借现金的, 凭用款审批表到财务处填写借款单,经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借款单留报帐员处,用款审批单由经办人保管。事情办完后经办人据用款审批表及发票办 理报帐手续。
九、非本院职工或学院职工因私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借款必须注明还款期限,到期不能还款或不能办理报销的,下月起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前次借款未清的,不得再借公款。
十、凡因公汇款到外地,收到发票并验收货物后即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超过合同期限货未到或发票未到由订货人负责追索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发票和收费票据,凭证内容必须真实。购物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和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其他凭证要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十二、学院大型购置及日常办公用品的购买,由总务处事先编制计划报财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或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交由院采购竞标小组采购。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采购日常用品及教学用品。
十三、凡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的物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维修发票必须有修缮主管人员签名并附修缮项目、工时、数量或合同以及验收结果等书面材料。
十五、凡因业务需要安排就餐的,事先应填写《铜川职业技术学院招待审批单》,经院长审批后方可用餐。借款、报销程序按第八、九款办理。
十六、审批程序:凡已办理了用款计划的,支出在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的,由财务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招待费一律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十七、此规定从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