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学院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型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四条 学院大型物资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以政府采购中心为主体,学院参与组织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以学院为主体,统一组织的对大宗物资实施的采购。
第五条 采购工作的组织
一、学院大型物资采购原则上在年度采购计划中执行。特殊情况的大型物资采购必须经学院领导集体决定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实施采购工作。
二、价值较大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集中采购项目,由总务处牵头,财务处、纪检及物资使用有关人员组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参加政府采购;价值较低又较分散的物资应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工作由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总务处及相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 学院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七条 签订合同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认供货商后,总务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有供货方、学院及政府采购中心三方签字盖章的供货合同。
第八条 项目验收
采购完成后,对于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物资由总务处组织有关处室及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对未按招标采购组织程序办理的采购项目,总务处和财务处将不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和报账手续。
第九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
持发票、合同、采购审批表、验收报告等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财务处按照学院财务规定,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按合同条款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条 工作纪律
一、参与采购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名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行为。
三、在招标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由专人保管和发放,任何人不得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资料带出招标现场。
四、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