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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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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工作是学校内部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控制、评价、指导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高等学校教育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教育教学管理与学院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了稳步提高学院的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院内质量督控体系,促进教育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督导工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监控体系,保证督导工作科学有序运行,根据教育教学管理和督导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管是决定和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学院决定成立督导室。实施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督导室工作面向全院教学、教育管理单位,直接向院领导负责。
第四条 学院教育教学监控体系实行院级督导和系部督导制度。学院整体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由院督导室负责,系部教育教学督导由系部督导组负责。
第五条 督导室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以督教、督学、督管三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督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督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风气、学习效果进行监督和指导;督管是对教育教学管理及各教学单位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状态、过程及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六条 学院督导室隶属院长领导。负责学院日常的教育教学监督指导工作。督导员由本院在职、退休及来自企业、行业的教育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原则性强,熟悉教育教学管理的具有较高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也可由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推荐,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七条 督导员一般任期为二年,受聘者由院长颁发《教育教学督导证》。
第八条 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国 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忠诚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较好的工作方法,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群众威望。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评估能力。
4、热心督导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讲真话,能积极建言献策,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5、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务。
6、身体健康,能承担督导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应相应设立系(部)督导组,由系主任任组长,并选派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
果优良、办事公正的教师担任系部的督导员,进行各自系部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督导组应经常与督导室交流督导信息,并于每学期始末递交工作计划和小结。
第三章 督导职能与督导机构职责
第十条 监督检查、诊断评价、调控指导是学院各级督导组织的主要职能。
学院督导室主要负责把握督导方向,督导决策,督导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宜及负责督导信息输入与输出,系部督导组主要负责过程质量的督导。
第十一条 督导室是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教育、教学、教师进行全方位督导,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及教育教学活动,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或上报学院。
2、指导二级督导机构进行教学检查及其他相关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3、监督教育教学单位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并检查实施情况。
4、负责督导信息的搜集、整理、反馈工作,定期编发督导简报。
5、召集督导工作会议,及时向院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反馈督导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院督导员的主要职责与义务有:
督导员是集中行使督导权利、履行督导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1、负责督导制度、程序、督导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2、对教育教学的各关键环节进行督导。
3、开展质量督导检查及调研等,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4、巡课及听课,并认真做好记录填写,评价赋分、反馈指导等。
5、督导“三评”(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教师评学)的策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6、主持完成分工内专项督导任务并督察指导各系部督导组的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员享有的权利:
1、学习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教育教学督导理论,参加有关培训与会议。
2、对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的重大决策、制度的出台与修订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有权参加学院和被督导单位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3、对教师上岗,教师奖惩,教学成果认定与上报,各种教学评价、评比有监督权。
4、对教师、学生、专业、课程以及各教学单位的教育教学质量有检查权,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各级督导机构的督导工作有指导权。
5、有权深入课堂和实习、实训场地等教学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6、有权要求教师、学生以及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出具或呈报与督导工作有关的各种材料。
7、有权制止违反教育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
第四章 督导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行为准则
1、深入学习理解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恪尽监督、指导之责。
2、不断学习职业教育理论,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教育督导理论、方法和技术,提高督导水平。
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讲真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态度明确,及时制止,纠正或引导解决。
4、深入教育教学一线,深入师生,了解真情,实事求是。对被督导个人、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言之有据。提出的督导意见中肯、明确。
5、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坦诚,尊重被督导对象,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被督导对象的合法权益。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6、坚持“行动有依据,实施有记录,效果有证据,意见有质量”的督导工作标准。
7、严守督导纪律,保证督导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五章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
1、督导机构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等方式,对被督导单位和个人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2、重大督导活动,重要督导内容,督导机构应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督导可采取听取汇报、查询文件、档案、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问卷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机构的督导意见和建议应高度重视,积极改进,在一定时限内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督导机构,并接受督导机构的核查。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机构的督导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7日,内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督导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督导机构要将重要督导结果通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领导。
4、学院应把督导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被督导单位、个人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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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 201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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