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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铜川馆制度

校外铜川馆制度

铜川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违规处理办法

    非外借图书出馆未经允许擅自将特藏书库等限定在馆内阅览、须当日归还的图书携带出馆者,每日每册交纳违约金5元。

    逾期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书刊每册每日0.10元,

    遗失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另加3元加工费。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1950-1977年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78-1984年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85-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991-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996-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200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1-2倍赔偿,另加3元加工费。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文献,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

    污损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对批划、涂改、污损特藏文献者,按以下标准赔偿: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珍贵文献按批划、涂改、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批划、涂改、污损普通古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撕割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偷窃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违约金。

    其他相关规定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我馆有权置停或吊销其读者卡(押金折抵赔偿费用)。对违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我馆有权置停或吊销当事人读者卡。通报所在单位,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工作单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社会科学借阅室读者须知

    一、本室为图书外借、阅览合一的多功能阅览室,提供本馆收藏的近几十年国内出版的社会科学类中文图书(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类图书)的外借和阅览服务。

    二、请读者凭"读者证"借出图书,"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每证每次可借图书2册,借期为1至30天。超过规定期限逾期未还的,须交滞纳金每天0.1元/册。读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看完的图书,可续借1次,借期为30天。

    三、残疾读者、70岁以上老人及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代借的读者,须书写委托书。代借时,受托人须出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的读者证和委托书。

    四、读者在开架书库选书时,请将无意借阅的图书放在书架旁的小推车里,由本室工作人员负责归架。
    五、请保持安静,请勿闲聊及从事其它与阅览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室内吸烟,不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请勿在阅览室内饮食。请将移动电话等通讯设施置于静音状态,请在馆内指定的区域内拨打和接听电话。

    六、请读者爱护图书,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读者可以以相同版本的新书予以赔偿。如无法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应当按文献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向本馆交纳相当于该文献资料2至20倍的赔偿金,成套多卷本图书遗失其中一册者,则按整套书价赔偿。

    七、请读者每次办理借书手续时将所借图书当面检查,如有毁损,请及时向本室工作人员声明,并由工作人员加盖破损章后方可借出。

    八、读者请办理借书手续借出图书,未办理手续擅自将图书携出本室者将以窃书行为论处,即按原书价10至30倍赔偿,并取消其借书资格。

    九、若遗失"读者证",请及时到本馆办证处进行挂失,并凭"读者证"保证金(押金)收据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补证手续。

自然科学借阅室读者须知

    一、本室为图书外借、阅览合一的多功能阅览室,提供本馆收藏的国内出版的自然科学类中文图书(包括自然科学、数理科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物科学、医药卫生、农业科学、工业技术、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环境科学)的外借和阅览服务。

    二、请读者凭"读者证"借出图书。"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每证每次可借图书2册,借期为1至30天。超过规定期限逾期未还的,须交滞纳金每天0.1元/册。读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看完的图书,可续借1次,借期为30天。

    三、残疾读者、70岁以上老人及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代借的读者,须书写委托书。代借时,受托人须出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的读者证和委托书。

    四、读者在开架书库选书时,请将无意借阅的图书放在书架旁的小推车里,由本室工作人员负责归架。

    五、请保持安静,请勿闲聊及从事其它与阅览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室内吸烟,不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请勿在阅览室内饮食。请将移动电话等通讯设施置于静音状态,请在馆内指定的区域内拨打和接听电话。

    六、请读者爱护图书,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读者可以以相同版本的新书予以赔偿。如无法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应当按文献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向本馆交纳相当于该文献资料2至20倍的赔偿金,成套多卷本图书遗失其中一册者,则按整套书价赔偿。

    七、请读者每次办理借书手续时将所借图书当面检查,如有毁损,请及时向本室工作人员声明,并由工作人员加盖破损章后方可借出。

    八、读者请办理借书手续借出图书,未办理手续擅自将图书携出本室者将以窃书行为论处,即按原书价10至30倍赔偿,并取消其借书资格。

    九、若遗失"读者证",请及时到本馆办证处进行挂失,并凭"读者证"保证金(押金)收据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补证手续。

报刊阅览室读者须知

    一、本室提供本馆收藏的中文报纸阅览、中文期刊阅览、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本室报刊仅限室内阅览。

    三、本室报刊实行开架阅览。阅览期刊时,每次取阅一册,阅毕请放回原处。阅览报纸时,请不要将报纸拆下报夹。

    四、请爱护文献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请勿在文献上批注、涂改、折叠、污损、剪切、撕页,勿将文献带出本阅览室,违者按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请保持安静,请勿闲聊及从事其它与阅览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室内吸烟,不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请勿在阅览室内饮食。请将移动电话等通讯设施置于静音状态,请在馆内指定的区域内拨打和接听电话。

    六、读者如需要复印文献请先与工作人员联系,经确认登记后方可携带出室,印后请立即归还。

    七、读者入室时,除必备的小型笔记本等文具和钱包等贵重物品外,所有自带书刊、书包等物品,请自觉存放在存包柜中,不得携带入室,离室将个人物品带走。

地方文献阅览室阅览规则

    一、本室为读者提供铜川市地方文献资料的阅览、代查、代检、课题检索和咨询服务。

    二、本室收藏有关于铜川地区的图书、地图、报纸、期刊照片等新、旧文献。

    三、本室文献只限在本室内阅览,读者如需要复制文献请先与工作人员联系,经确认登记后方可携带出室,印后请立即归还。  

    四、请爱护文献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请勿在文献上批注、涂改、折叠、污损、剪切、撕页,勿将文献带出本阅览室,违者按有关规章予以处理。

    五、请保持安静,请勿闲聊及从事其它与阅览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室内吸烟,不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请勿在阅览室内饮食。请将移动电话等通讯设施置于静音状态。请在馆内指定的区域内拨打和接听电话。

    六、读者入室时,除必备的小型笔记本等文具和钱包等贵重物品外,所有自带书刊、书包等物品,请自觉存放在存包柜中,不得携带入室,离室请将个人物品带走。

参考资料室阅览规则

    一、本室提供各种工具书的阅览服务,进入本室须将随身物品先于寄包处寄存。

    二、每人每次限取一种图书,阅毕正确归架,保持图书有序。

    三、本室图书限室内查阅,一律不外借,未经允许,擅自将图书携带出本阅览室,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四、需复印或打印文献资料,请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至指定复印点。复印完毕请立即归还。

    五、 请爱护书刊,如有污损、撕毁图书者,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六、请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自觉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七、进入本室请勿从事与借阅无关的事宜。

特藏库阅览规则

    一、本室对年满16周岁的读者开放,凭证阅览,提供馆藏线装古籍、影印版《四库全书》等文献的查阅服务。

    二、读者阅览本室图书须由工作人员提取,阅完交由工作人员放回原处。

    三、读者阅览特种文献(线装古籍、解放前平装书等),请出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并按规定填写表格,经工作人员确认其阅览需求后提书,普通文献每次限提一种,交接时应认真翻检,如发现有缺页、撕页、污损等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

    四、读者查阅古籍,须经本馆主要领导批准方可阅览,每次限提一种。

    五、请读者爱护文献资料。摘抄时请用铅笔或圆珠笔,以免污损;阅览时严禁圈点、影描等,如发生污损等情况,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室文献只限室内阅览,读者若需复印或拍摄有关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本馆有关规定办理(古籍不予复印)。

    七、请读者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吸烟、吐痰、丢纸屑、吃食物、高声谈话;随身物品请到存包处保管。

    八、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再提供古籍原书阅览:

       (一)本馆已有古籍影印本、新印本的古籍。

       (二)古籍严重破损,不宜阅览或正在修补。

    九、进入本室请勿从事与借阅无关的事宜。